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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办法(试行)
  2011-4-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强化园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内容
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与专利受理补贴、发明授权补贴与软件著作权补贴。
第三条 资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注册在园区内的企业。
2、申请专利受理补贴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须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申请并被受理;申请发明授权补贴的发明专利须已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申请软件著作权补贴相关软件须已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定并颁发软件著作权证书。
3、凡已享受《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中专项资助的企业及其申报的专利不属本办法资助范围。
4、资助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专利受理补贴认定时间以专利申请受理日为准;发明授权补贴认定时间以申请受理日为准;软件著作权补贴认定时间以著作权证书日期为准。
第四条资助的项目和金额
1、专利受理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申请并被受理的国内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人民币6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人民币200元;
2发明授权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已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国内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1000元;
3软件著作权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已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定并颁发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项软件著作权资助人民币600元。
第五条 资助限制 
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受理补贴、发明授权补贴与软件著作权补贴只享受一次性资助。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知识产权申请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3、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同一企业三年累计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助,可携带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材料到嘉定高科技园区办理申请资助手续。
第八条 企业的资助申请被批准后,须携带统一收据到嘉定高科技园区办理补贴手续,并告知企业的银行账号,园区通过转账方式将资助补贴划入企业账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已资助的金额必须全额退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由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负责解释。
 
 
 
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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